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
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
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增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和精准性,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后,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议。
针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条 大企业是指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是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其上级国税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处)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同配合。
第五条 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涉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税局报告:
(一)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三)重大并购或者重组;
(四)重大资产处置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五)执行的行业法规或者标准、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涉税事项的情况。
大企业关于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事项如何适用税法,解决涉税处理确定性等问题,按事先裁定申请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报告单》应如实填写报告主题和重大涉税事项具体内容,并附列详细资料。
第七条 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其《报告单》除向省国税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国税局提交。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报告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转呈。
第八条 大企业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且该事项涉及大企业总部的,应将事项报告市国税局。
第九条 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大企业提交的《报告单》后,应及时审核报告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并告知大企业。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处对大企业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局大企业处认为重大涉税事项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个税种的,由市局大企业处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73号)相关规定,发起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形成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应自受理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企业出具《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附件2)。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意见建议的,市局大企业处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附件3)报经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可以向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出具重大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相关重大涉税事项按流程处理完毕后,由市局大企业处抄送市国税局涉税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或省国税局(大企业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涉及的期限均为自然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联络员制度(试行)》中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应条款不再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