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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上交的行政管理体制理费和会员费给予予税务局前扣附近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参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精神,除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总机构所属企业经有权税务局务机关批准确性上产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处,其余企业上产的管理费以及国家税收法求明确规定但有关疗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确性上产的务种费用均不得税务局前扣除。因此,律师师范事务所上产的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请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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