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鞍地税一[1995]第150号《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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