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4号)转发你们。对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具体管理与审批权限仍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6]300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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