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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评价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深证上〔2022〕23号)同时废止。

2022—2023年度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评价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3—2024年度开始,评价期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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