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旅游景点内利用竹筏从事游览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
近接一些市局反映在旅游景点范围内利用竹筏从事游览服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对利用竹筏从事载客游览、观光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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