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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免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02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干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线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称: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到期后,应按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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