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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纵然你们。结合目前我省保险系统的核算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贴花。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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