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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优先股的上市、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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