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彼),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到800元。
(编者注:浙财税政[2000]3号、浙国税所[2000]73号有新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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