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5个建设项目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市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5号)收悉。
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有关规定,请你局依法按程序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小红门污水处理厂、清河综合整治工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建设、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5个建设项目补征已免征的耕地占用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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