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级公立医院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卫计局)、各市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管理,现将市级公立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公立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的30%以内确定,且年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3.5%。
二、各县(市、区)、市本级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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