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现对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在本年度完成的立法项目
1.《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2.《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3.《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
(二)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预备项目
1.《绍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条例》
3.《绍兴市古桥保护规定》
4.《绍兴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5.《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办法》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调研项目
1.《绍兴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2.《绍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3.《绍兴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定》
4.《绍兴市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利用条例》
5.《绍兴市安昌古镇保护规定》
6.《绍兴市慈善促进条例》
7.《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8.《绍兴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三、工作要求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执行,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对年内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与其他单位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涉及单位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妥善处理分歧,努力达成共识。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研究。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表
附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表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分类 |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 |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 |
|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初次审议项目 | 3月下旬 | 5月上旬 |
|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 市委人才办 市人力社保局 | 初次审议项目 | 5月下旬 | 7月下旬 |
| 《绍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委改革办 市发改委 | 预备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法规草案正式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 《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条例》 | 市文广旅游局 | 预备项目 | ||
| 《绍兴市古桥保护规定》 | 市文广旅游局 | 预备项目 | ||
| 《绍兴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 市综合执法局 | 预备项目 | ||
| 《绍兴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 市综合执法局 | 调研项目 | ||
| 《绍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 市综合执法局 | 调研项目 | ||
| 《绍兴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定》 | 市商务局 | 调研项目 | ||
| 《绍兴市鉴湖国家湿地公园 保护利用条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越城区人民政府 | 调研项目 | ||
| 《绍兴市安昌古镇保护规定》 | 市建设局 | 调研项目 | ||
| 《绍兴市慈善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 调研项目 | ||
二、政府规章项目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分类 |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 |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 |
| 《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 | 市红十字会 | 初次审议项目 | 8月下旬 | 9月下旬 |
| 《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 预备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法规草案正式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 《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市司法局 | 调研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 《绍兴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调研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