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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3年8月10日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根据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2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7月7日证监会令第134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起草说明

附件:《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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