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建议调整方案》意见的通知
随着兵团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兵团税费管辖权范围进一步扩围,铁门关市区及工业园区规模不断扩大,铁门关市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能适应当前征管需求,亟需对铁门关市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33号),目前有效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仅包括铁门关市市区、铁门关经济开发区、30团双丰镇部分区域,2016年以后新设立的河畔镇、高桥镇、天湖镇、开泽镇、米兰镇、金山镇、南屯镇,以及绿原工业园、双丰工业园、博古其镇东区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征收标准为一等地每平方米2.5元、二等地每平方1.5元、三等地每平方1.2元。
二、主要内容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贯彻依法行政、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结合第二师铁门关市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化不足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精神,参考毗邻县市征收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师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我局拟定了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建议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铁门关税务局内网邮箱sc@tmg.mail.xj-n-tax.gov.cn或拨打电话:0996-2937135。
附件: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建议调整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建议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促进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师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铁门关税务局拟定了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建议调整方案。
一、征税范围
铁门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二、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铁门关市
1.一等土地
主城区:主城区东以中央大街为界、南以库铁大道为界,北至G3012库库高速,西沿建设大街向北至伴行公路为界,面积为17.4平方公里。
29团老团部(向阳社区):北至二连蔬菜大棚,南至交通东路与向阳路交叉口,西至香梨大道,东至交通东路。
博古其镇:东以交通西路为界、南沿友谊大道向北至梨花南路、文艺西路,北至民主路,西至团结路,面积为8.52平方公里(新政办函〔2016〕33号文件为二等土地,由于房地产开发较为繁荣并参考库尔勒毗邻地区税额标准,现拟调整入一等土地)。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2.5元。
2.二等土地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铁门关市东侧,北至腾飞路,南至库铁大道,西至中央大街,东至安业街,面积为10.32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5元。
3.三等土地
双丰镇:南以南丰路为界,北以腾飞路为界,东至迎宾路,西至振兴路以西约190米处,面积为1.37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二)铁门关市所辖建制镇
河畔镇、高桥镇、天湖镇、开泽镇等焉耆垦区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元;米兰镇、金山镇、南屯镇等且若片区和塔里木垦区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0.9元。
(三)工矿区
(1)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其他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0.9元。
(2)绿原产业园:北至中干排渠,南至南干排渠,西至218国道,东以连队行政界线为界(七连及九连界线),面积为5.47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元。
(3)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腾飞路,南至十七号路,西至经一路,东至经五路,面积为24.91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地区 | 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 ||||||
| 市区 | 建制镇 | 工矿区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绿原产业园; | 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 | 大中型企业;其他产业聚集园区 | ||
| 铁门关市 | 2.5 | 1.5 | 1.2 | 1.0;0.9 | 1.0 | 1.2 | 0.9 |
三、执行时间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分别于4月、10月缴纳,该税额标准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建议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房产税开征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