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和下达2022年度水环境区域补偿、受偿资金及水质达标提优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根据《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苏环办〔2021〕131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度水环境区域补偿年度补偿、受偿资金及重点国控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提优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l、2,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严格按照苏环办〔2021〕131号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请你们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办法
下一篇 →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