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项目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推动全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项目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项目补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煤电机组开展深度脱硝改造,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是指通过对煤电机组脱硝系统及相关设施进行工程改造,实现机组自并网运行起至解列期间氮氧化物全负荷稳定达标排放,从而进一步减少机组运行期间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第三条 各燃煤发电企业是实施深度脱硝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江苏省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工作方案》(苏环办〔2022〕224号)要求,负责本企业深度脱硝改造项目的实施。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煤电机组深度脱硝项目进行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补助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煤电机组深度脱硝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验收,已开工尚未完工,项目尚未开工但能在当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为深度脱硝环保设施投资总额的20%。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支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严重失信(黑色)或较重失信(红色)的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深度脱硝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更新和运维等。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煤电企业申报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对已开工尚未完工、尚未开工项目根据项目序时进度予以拨付,对已完工并通过验收项目应审核后及时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每年应及时调度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对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