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3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以财政补贴方式给予企业奖补资金在兑付行文时应与国家税收政策口径相一致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符合规定条件包括: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涉企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资金办法对资金用途有明确的规定。省财政厅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财政奖补政策时,也规定了包括奖励内容、申报程序和奖励兑现等在内的有关内容,企业可按照文件规定申请奖补资金。财政奖补资金的兑现主要由市县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从近几年兑现情况看,在向企业拨款的银行凭据上具体标注了资金用途。另外,经与您及其贵企业财务人员沟通交流,贵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一直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今后,我局将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贡献税务力量,让企业更加便利地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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