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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0年6月9日下发后,各基层局普遍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对执行《通知》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存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第七条确定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其执行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前未按照原预征率申报缴纳税款的,自2010年7月1日起(税款申报期)一律按照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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