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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及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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