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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港口区、防城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反映,港口区和防城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执行不一致,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不便,为利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在港口区、防城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税款分别于每年元月10日前、7月10日前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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