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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贺州市行政辖区内,从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其矿产品的认定、免征资源税的优惠管理,适用本公告。

  二、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的认定,由纳税人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已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申请取得认定材料。

  三、纳税人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财务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单独核算或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四、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办理免征资源税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国土资源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的认定材料;

  (三)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相关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按照资源税备案类优惠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并加强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六、国家或者自治区财税部门对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有新的资源税管理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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