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高校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部属高校和青岛市属高校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6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2021学年高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评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授予高校学生的最高荣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严谨地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评审,评选出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授予高校学生的崇高荣誉,青岛市属高校自2021年起首次被纳入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覆盖范围,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中《SDZZ4-2020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资助规范》和《SDZZ5-2020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资助规范》规定的奖学金奖励对象、申请条件和成绩要求评选出优秀学生,评审工作务必规范严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填写、按时报送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意见需由所有评审委员手写签名。
3.《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4.《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 学生名单请按学校推荐顺序排列。
5.《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3)和需办卡获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请各高校于11月3日前,将上述评审材料纸质版(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和《2020-2021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和《2020-2021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和需办卡获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请各高校于11月3日前,将材料1、2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上报(操作说明和账户信息见附件4),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由学校盖章后存档备查;将材料3纸质版(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其他要求
(一)高校奖学金采取等额评审,具体名额分配请见《2020-2021学年高校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5)。国家奖学金的本、专科名额不允许调剂使用,各高校报送的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经省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允许更换人选。
(二)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高校奖学金政策和获奖学生的典型事迹,增强获奖学生荣誉感,为广大学生树立模范榜样,激励学生成长成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育人功能。
(三)高校奖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于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要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四)各学校要建立奖学金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意见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汇总表、学生签名表、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记录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
(五)进一步加强奖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奖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联系电话:82734236。
附件:1.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
4.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操作说明及账户信息
5.2020-2021学年高校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