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从征管角度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风险!财务必看!
距2022年汇算清缴已经过去几个月了。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都在紧锣密鼓进行着企业所得税事后管理项目税收风险识别工作,对企业涉税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风险检查,不少企业陆续都收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问候”,要求企业解释通过系统比对发现的一些风险点。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风险点。
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上图是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时遇到的,所属税务机关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算清缴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这是较为常见的风险提示。理论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和增值税申报收入是一致的。如果这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机关通常会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进行检查或者要求企业做出说明。
而实务中,这两者常常会出现不一样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是会计账面上的收入,而增值税申报收入是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应税收入,会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和原则不同,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下面列举部分造成两者不一致的情形:
企业遇到这个风险提示,需检查增值税申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账务处理,核查差异是否是正常的税会差异引起,准备好相关资料,并逐项向税务机关做出合理解释即可。
风险点二:经营期间存在佣金发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无数据或数据不一致。
上述是企业被税务机关约谈笔录的部分截图。实务中,佣金也是税务机关系统会关注比对的项目之一。税务系统比对的逻辑是,企业经营中取得的“经纪代理服务”品目发票金额应与汇算清缴佣金填报数据一致。
而事实上,“经纪代理服务”品目发票不一定仅仅是由佣金服务产生的,比如携程提供代订酒店服务而收取的代理费,开具的发票也是“经纪代理服务”品目发票。
企业遇到这个风险提示,需检查取得“经纪代理服务”品目下的发票实际是否属于有扣除比例限制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若属于,则需据实填写到A105000表第23行;若不属于,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做出合理解释。
风险点三:企业咨询费税前扣除异常&从核定征收纳税人合计取得大额咨询费发票
如上是实务中企业接到的税务机关下发的涉税风险提示。
企业咨询费是税务机关稽查重点关注的一项业务。这是因为,咨询费作假空间比较大。咨询费作为一个较难判断真实性的业务,经常被企业用来虚构业务虚列成本。很多想偷逃税款的企业可能就会拿咨询费来做文章。
比如一次性签订虚假大额合同,或者签订一系列金额类似合同,账上列支费用而实际上并无真实业务发生,最终达到减少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再比如股东为规避分红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将分红款以咨询费名义从企业账上支付出去,此举让分红个人所得税得以避免,同时又能增加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
这也是典型的常亏不倒企业的原因之一。典型做法是公司与核定征收纳税人(如公司股东成立或者通过第三方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咨询合同”,公司将“咨询费”汇至核定征收纳税人账上,最后款项再流向股东手里,与此同时,核定征收纳税人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使公司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税务机关除了会关注企业经营业务中发生的咨询费本身金额的大小,也会关注提供服务方情形。特别提供服务方是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
当企业发生的咨询费遇到税务机关上述的质疑时,若业务是真实存在的,企业准备好相关资料比如提供服务方的专业资质、业务相关性等证明材料、咨询业务过程文件、最终成果资料等向税务机关作出说明即可。若业务是虚假的,则难逃补税罚款后果。
风险点四:高新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设备器具支出一次性扣除政策适用辨析有误
高新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设备器具支出一次性扣除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在2022年9月22日联合发布的新税收优惠政策里的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28号,下简称28号文),适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2022年汇算清缴,这是个新鲜出炉的税收优惠政策,且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因此在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对政策适用辨析就难免存在一些判断有误的情况。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税务机关对享受28号文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核查。核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在享受口径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际应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一、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置的设备、器具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购置需要安装的设备、器具,如果在2022年12月31日因尚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而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之后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8号文优惠政策。会计上作为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处理的不能适用该政策。
二、设备、器具是否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主要看其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在2022年第四季度;
2.分期付款和赊销方式购进的设备、器具,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应看设备、器具实际到货时间(非合同约定到货时间)是否在2022年第四季度;
3.对于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应看其竣工结算时间是否在2022年第四季度。
对于在第2点分期购进设备,税务机关会同时关注企业适用条件是否有误。企业需要注意辨析分次付款购进设备、器具是否属于“分期付款购进” 方式。
分期付款是合同约定款项分期限支付,且不附条件。如果分次付款是附有条件的,则不属于分期付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期付款”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而且这个付款是没有附带条件的。
如合同约定应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才付款等,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是一般合同中的附条件分次支付。比如购买设备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支付合同总价款10%,设备送达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90%,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3年届满后支付。这属于一般合同中的附条件分次支付情形。
三、是否叠加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28号文优惠政策是否能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实务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有不同见解和执行口径。有部分地区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核查通知书中显示:“确认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器具是否用于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的也可适用该政策),对用于研发活动的,其是否错误叠加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错误适用政策的应在汇缴结束前及时更正申报。”即该地区税务机关执行口径是不可叠加享受。
结语:
事实上,金税系统实施以来,税务机关监测企业纳税风险是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的,通过企业日常经营中开具和收取的发票信息、增值税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等多维度进行稽核比对,得出企业可能存在的偷漏税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的涉税事项一定要合规化处理,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涉税事项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