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堵塞征管漏洞,提升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率(见附件)予以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积极引导和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财务核算,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实行查账征收。

  附件: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表[部分失效]

行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 0.60%
批发零售业 0.60%
建筑业 2%
饮食业 2%
娱乐业 2.50%
交通运输 1.50%
转让房屋 1%
转让无形资产 2%
其他行业 1.50%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