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公用电话使用定额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的函》(辽移[2001]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1年12月10日起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统一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
二、《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火车、轮船、客车等移动载体上、名胜风景区内、临时展会等场所开展移动公用电话业务时使用。
三、《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0.20、0.40元、0.50元三种。
四、《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向所在市地方税务局报印制申请计划。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对各移动公司及代办单位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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