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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到期满。

  上述企业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的过渡政策。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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