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1月04日
← 上一篇
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