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1日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对李志民涉案事件涉及的被盗豆饼粉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导致公司2022年4月14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涉及的应退税额金额有误,税务局将公司由此造成的少申报税款563,603.8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532,819.54元(含骗取留抵退税65,342.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30,784.27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所偷税款65,342.80元处1倍罚款65,342.80元,对所偷税款498,261.01元处0.6倍罚款298,956.60元,共计罚款364,299.40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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