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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即为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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