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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2.5%。

  二、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3%。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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