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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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