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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1990 20.1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840 18.6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三类 1690 17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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