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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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