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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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