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住房不炒”定位,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县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间)。其中2022年260套(间)、2023年260套(间)、2024年240套(间)、2025年240套(间)。
三、发展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统筹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利区域,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原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
(二)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1.降低税费负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加大资金补助。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4.强化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五、优化审批
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根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设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项目建成后实行联合竣工验收(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管理
(一)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二)建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并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相关责任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七、租赁管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申请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审批机制对申请人的住房、婚姻等情况进行审核;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并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具体租金标准由产权人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并报住建部门备案。
(四)运营管理。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选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也可自行依法注册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运营。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可与承租人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3个月租金。
八、监督管理
(一)项目准入退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运营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或要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退出管理后,园区配套建设及企事业单位自建、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恢复原有用途或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申请退出,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二)项目全程监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建立“一房一档一责”动态档案。建立完善项目房源公示制度,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动态监测项目房源空置率、租金水平、投诉率等监测评价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新建、改建,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采取终止新建、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项目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加强资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的,使用补助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九、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任副组长,县高新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国资委、县市监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税务局、县银保监组、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泰和县支行主要(常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压实主体责任。县住建局要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配套文件;建立健全联审机制,落实土地、税收、财政等支持政策,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以及相应职责分工,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效、协同推进。
(四)实行监测评价。县住建局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五)强化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和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直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2.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附件1
县直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牵头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牵头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申报、监测评价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企业债券资金支持,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县支持投入资金和相关资金分配管理,负责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指导办理居住证等事宜。
县民政局:保障承租户享受养老基本服务。
县人社局:负责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政府激励体系,保障承租户享受养老基本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县教体局:负责统筹县属学校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义务教育基本服务。
县卫健委:负责统筹县属医院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数据。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县银保监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人行泰和县支行: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澄江镇人民政府、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征地拆迁工作。
附件2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艳晖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罗克帅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廖 欣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肖祖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晓云 县住建局局长
吴晓明 灌溪镇党委书记(牵头县发改委工作)
胡会福 县财政局局长
邓新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国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胡宁庆 县民政局局长
谢贵何 县教体局局长
王凌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香俊 县卫健委主任
江锦河 县统计局局长
刘精模 县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沈 燕 县税务局局长
陈 彬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程龙 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肖照峰 县银保监组组长
刘实根 人民银行泰和县支行行长
蒋步爽 澄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受文 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刘惠云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陈晓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惠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附件3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和《吉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2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
(四)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类);
(五)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六)存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建设运营主体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二)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项目。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全县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县住建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部门,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认定等工作。
发改委、财政、税务、金融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四)其他条件。项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划原则,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应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4.房地产所有权人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
新增项目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开发建设方案、出租运营方案、承诺事项等内容。
既有项目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开发建设现状、出租运营现状、承诺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日常受理,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可以向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方案或报告。
(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
(三)认定。符合标准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
(四)备案。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对利用棚改安置房、公租房、人才住房等政府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和公示等程序,由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八条 申请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据认定标准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支持采取集中组织申报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县销售或变相销售。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重点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建设等;
(二)项目运营期,重点监督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成果,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运营前,申请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办理房屋确权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对于存量房屋在取得认定书前已完成确权的,需在取得认定书后60日内,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相同内容。
第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指导申请人,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未完成房源信息录入的项目,不得开展业务运营。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书:
(一)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15年),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县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1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2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3.3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项目建设运营报告
3.4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5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撤销认定书
3.6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图
3.7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流程图
附件3.1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日期:
| 建设主体名称 | (盖章) | 社会信用代码 | |||
| 运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房产证 所有权人 | 房产权证书 编号 | ||||
| 项目状态 | □新增项目: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既有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 | ||||
| 项目类型 | □住宅型 □宿舍型 | ||||
| 筹建方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 □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存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 ||||
| 项目规模 | 总共 套(间) | ||||
| 70平方米以下 套(间) 70-90平方米 套(间) | |||||
| 出租对象 | □公开出租 □定向出租 □混合出租 | ||||
附件3.2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项目
建设运营方案
一、项目概况
二、开发建设方案
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
三、出租运营方案
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租金押金收取方式等。
四、承诺事项
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其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内,项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其他用途;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3.3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项目
建设运营报告
一、项目概况
二、开发建设现状
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房屋安全状况等。
三、出租运营现状
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租金押金收取方式等。
四、承诺事项
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其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内,项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其他用途;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3.4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XX保租房认定〔20 〕 号
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现认定你单位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 | 运营单位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
| 项目总建筑 | ㎡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 建设方式 | |||
| 开工(预计)时间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面积 | ㎡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 租金要求 |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XX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5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撤销认定书
证书编号:XX保租房注销/撤销〔20 〕 号
(单位名称):
经核定,你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原项目认定书编号:XX保租房认定〔20 〕 号)不再纳入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XX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发改委、自然资源、税务、金融、供水、供电、燃气。
附件3.6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
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申请
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
公示(5个工作日)
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发项目认定书
申请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3.7
泰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