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3日
← 上一篇
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