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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近接国税函发[1995]0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称: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税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各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各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强对外籍来华人员此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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