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通过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
| 1 | 农林牧渔业 | 1% |
| 2 | 交通运输业 | 1.5% |
| 3 | 建筑安装业 | 1.5% |
| 4 | 餐饮住宿业 | 1.2% |
| 5 | 销售货物(工业商业) | 1% |
| 6 | 娱乐业 | 2% |
| 7 | 鉴证咨询业 | 2% |
| 8 | 转让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 | 2% |
| 9 | 其他行业 | 1.2% |
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张地税函〔2012〕31号)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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