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7号建议的答复
刘华代表:
您提出的第217号《关于优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优化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年龄一致”。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和女性的待遇领取年龄均为60周岁,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12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待遇领取条件中明确规定领取年龄为60周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要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各地区务必树立大局意识,严肃落实制度改革要求,不得违规出台地方‘小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属于国家顶层设计,我区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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