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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立独立经营主体,进行项目合作,合伙方取得利润分成的涉税分析

一、项目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设立独立经营主体
1、设立有限公司。
(1)利润分成的性质--分红
(2)经营主体能否税前扣除?否
(3)不能税前扣除,也不存在需要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4)合伙方取得分红的涉税分析:
a、股东是法人企业,免税
b、股东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个税
c、股东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2、设立合伙企业
(1)利润分成的性质--经营所得
(2)经营主体能否税前扣除?否
(3)不能税前扣除,也不存在需要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4)合伙方取得分红的涉税分析:
a、合伙人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b、合伙人是自然人股东,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c、合伙人是合伙企业股东,“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二)不设立独立经营主体,以其中一方作为经营主体
1、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1)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其中地产公司取得分红,按股息红利免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其他公司取得分红,不确定能否比照地产公司享受免税。
(2)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如果是其他合作方是由自然人名义股东代持,则由名义股东按20%缴纳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实际股东。
(3)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4)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5)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国税发〔1994〕179号)
(6)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是分红,所以不能税前扣除,也不存在需要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2、该合作方是合伙公司
(1)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2)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3)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3、该合作方是个体户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由该合作方按5~35%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其他合作方。
二、项目合作经营——仅提供生产要素合作
1、提供资金
(1)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需提供利息发票。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利息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2)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利润分成的性质为“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需提供利息发票。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申报分红个税
c、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2、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1)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企业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员工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工资表。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2)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企业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员工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工资表。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3、提供房产租赁
(1)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租赁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租金”发票。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2)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租赁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租金”发票。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4、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
(1)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其他现代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劳务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2)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a、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其他现代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b、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劳务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c、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d、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利润分成的性质为接受经营管理服务,可税前扣除,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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