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等级 | 年税额 | 等级范围 |
| 一等 | 18 | 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
| 二等 | 14 |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
| 三等 | 9 | 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不含四等规定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
| 四等 | 5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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