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对省级科技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违法时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
(二)当事人是否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
(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或连续的时间、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危害的对象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科技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科技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销毁或者转移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20000元以上;
(三)吊销证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部门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依法实施科技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
| 1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超3个月不满6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3.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超6个月不满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3.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5.超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2 |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3 | 实验动物未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同品种、品系未按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未分开饲养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4 | 实验动物未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用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未经过清洗消毒、不新鲜,造成实验动物营养不良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用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5 |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未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补充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且未妥善处理与记录在案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6 |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未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未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未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补充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妥善处理,但能及时报告疫情,且未造成疫病蔓延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发生疫情不报,且未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7 |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有专人负责但未经专业培训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
| 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 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
| 8 |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不安全、可靠,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 从轻 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