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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02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建议制订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长效奖励机制的提案(第0502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提案中“在部分有基础、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率先开展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试点,形成示范效应以带动行业全面改革”建议,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现行有效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同时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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