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83号提案的答复
云治厚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的提案(第058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国家已出台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塑料、废旧聚乙烯(PVC)制品等材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利用废农膜生产再生塑料产品、再生塑料颗粒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另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条件,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对于提案中“研究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如对创新型塑料生产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享受财税鼓励政策;对创新能力强的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其发展壮大;对可降解塑料应用给予税收减免,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参照‘木制一次性筷子’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探索部分塑料制品征收消费税,引导降低部分高污染、低回收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消费”建议,自治区无权制定,我局将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