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6号提案的答复
孙国庆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助推后疫情时代餐饮企业发展提案(第0566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餐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2022年已经全部延续实施。
另外,为了帮助餐饮业在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国家继续延续和优化实施了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