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转换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有: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初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六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转换账务处理
甲公司2022年1月1日将一栋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3年,出租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23年1月1日,甲公司认为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的写字楼,其所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将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写字楼造价是9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700万元,2023年1月1日该写字楼公允价值是700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甲公司按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在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7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9000
贷:盈余公积(700*10%) 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