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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29号提案的答复

李晓刚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矿泉水资源税税负高问题的提案(第0129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吉林、山西、陕西等省份做法,将矿泉水资源税税收标准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充分发挥兴安盟天然矿泉水资源优势,做强特色产业”。关于此项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降本减负诉求,多措并举科学研究解决路径,有力有效解决了企业矿泉水资源税税负偏高问题。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修改我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请示》,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我区矿泉水资源税将由现行5%的从价计征调整为12元/立方米从量计征。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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