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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81号提案的答复

王雪沣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实施意见的提案(第0081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2022年重新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如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确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准。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性的优化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等。企业如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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