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6-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储存仓库,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土部门不收取工业、仓储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土地价款。第二十四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方便民营经济组织查询。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相关咨询、说明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接受和处理诉求、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对接、产品展示等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进行培训学习。第二十八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培育和扶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九条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推动民营经济组织诚信建设,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第三章资金扶持第三十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一)民营经济组织研发经费补助;(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四)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创业基地;(五)支持国家、省和市级中小企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六)新引进的龙头企业、增资扩产企业、上市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七)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经济组织,市政府予以奖励:(一)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的;(三)引进的先进技术符合珠海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四)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五)在国内外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六)建立市级以上的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七)制订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其他重要标准化活动的;(八)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九)被市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的;(十)引进国内外高级研发人才的;(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予以奖励的事项。第三十二条鼓励政府与民营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9-第三十三条鼓励民营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并为企业提供服务,对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民营经济企业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支持设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建设全市性的融资担保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调剂中心,为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担保与贷款。第三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型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创造必要条件,推动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第三十七条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质押,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第三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业务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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